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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3台标示为“兰硕节能”的猛火炉;26台“三无”(无产品名称、无厂名、无厂址)猛火灶;9台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、未标注CCC标识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,合计38台,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,属不合格产品。执法人员依法扣押。
据了解,当事人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燃气器具经营,上述不合格燃气器具部分系当事人从泸州市一电器百货购进,部分系当事人购进零件后自己组装销售。无产品执行标准的“猛火炉”无法保证产品质量,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燃气泄漏,导致闪燃闪爆等事故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,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信息来源:叙永县市场监管局